
民革宁夏区委会、自治区政协委员曹一反映,公益性岗位是我区兜底安置就业困难群体、保障基层公共服务供给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制度安排。当前,我区暂停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,仅保留城镇公益性岗位(明确女性安置年龄需小于50周岁),该调整在优化社保体系、引导灵活就业、规范岗位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,但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来看,仍存在部分现实问题亟待解决。
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面临断档风险。我区农村老龄化、空心化程度较高,现有原农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中,50岁以上女性占比最高,是承担乡村保洁、公共设施维护、老年助餐点服务等刚需公共服务的力量。取消农村公益性岗位、统一执行城镇岗位年龄标准,农村地区短期内难以筛选出足够数量符合“女性小于50周岁”条件、且愿意从事公共服务类岗位的人员,极易出现“岗位有需求、无人能上岗”的供需错配困境,直接影响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、老年群体兜底服务供给等民生工作的连续性。
大龄农村妇女就业与生活保障压力显著上升。50周岁至60周岁的农村妇女普遍存在体力偏弱、职业技能单一的特点,难以满足外出务工岗位的要求。多数家庭土地收入微薄,本地非农就业渠道狭窄,且该群体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,需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金。在公益性岗位年龄门槛提高后,这部分群体失去了就近就地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,基本生活缺乏稳定支撑,不仅加大了家庭赡养负担,也容易引发返贫致贫风险,不利于农村民生保障大局稳定。
建议差异化设置农村公益性岗位女性年龄上限。结合农村就业市场特点,打破城乡公益性岗位年龄标准“一刀切”的限制,单独将农村地区公益性岗位女性安置年龄上限由50周岁提高至60周岁,精准覆盖50周岁至60周岁无外出务工能力、无稳定收入来源、有劳动意愿的农村妇女群体,既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有人可用,也切实守住农村困难群体就业的民生底线。在操作层面可进一步明确岗位适用范围,年龄放宽政策仅适用于乡村保洁、公共设施管护、老年助餐、村务辅助等原有农村公益性岗位覆盖的公共服务类岗位,不涉及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标准,兼顾政策的灵活性与规范性。
健全政策衔接与精准安置机制。对目前仍在岗、年龄超过50周岁的农村女性公岗人员,设置3至6个月的过渡期,过渡期内保留岗位待遇,同步加快新人员遴选储备,避免服务断档。由乡镇、村两级联合开展摸排,建立50周岁至60周岁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村妇女就业需求台账,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特点优先匹配离家近、劳动强度适配的岗位,提升安置精准度。
强化兜底保障与就业服务协同。将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与其他就业帮扶政策形成合力,针对农村公益性岗位的服务要求,对大龄女性安置人员开展保洁规范、养老护理、村务服务等实用性技能培训,提升其岗位适配能力。对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,同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、意外伤害保险等参保政策宣传,提升其保障水平。对有提升就业能力意愿的人员,针对性推荐本地手工艺品加工、特色种养业辅助等灵活就业岗位,支持大龄农村妇女多渠道就近就地就业、持续稳定增收。